有關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第參點、第捌點修正規定
參、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情事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其裁處機關、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依第柒點規定辦理。
捌、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下列事項者,由民航局處罰。經制止、排除、取締時,繳獲遙控無人機者得予以沒入。
違規事項 |
法令依據 |
量罰標準 |
ㄧ、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一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未具備圖資軟體系統或圖資未符合民用航空法第四條劃定及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範圍。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 |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
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於一百十五年起申請註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未具備防止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禁止、限制區域之圖資軟體系統或圖資未符合民用航空法第四條劃定及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告之範圍。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 |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
三、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應保持圖資軟體系統資訊之正確性,並適時提供所有人或操作人更新。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 |
處新臺幣十二萬罰鍰。 |
四、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進口者,未向民航局申請檢驗或認可而從事販賣。 |
ㄧ、違反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 二、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
五、遙控無人機於設計、製造、改裝階段為檢驗性能諸元所需之試飛,未經民航局核准。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四條 |
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 |
六、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其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未取得實體檢驗合格證而從事飛航活動者。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 |
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 |
七、自行製造、使用之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其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未取得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而從事飛航活動者。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 |
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 |
八、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或進口者未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示相關資訊。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 |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 |
九、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未依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所提供之維修指引對遙控無人機進行檢查。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 |
一、如為最大起飛重量未滿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二、如為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 |
十、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未考量操作環境、一般操作程序、通訊設備、燃油或電池等因素。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
一、如為最大起飛重量未滿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二、如為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 |
十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違反有關於酒精濃度超標、行為能力受損或對生命及財產之危險操作行為。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 |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
十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未向民航局申請核准或從事核准項目外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 |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
十三、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申請活動同意或許可後,未依同意或許可之內容或條件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三、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附件十四 |
未申請發布飛航公告或未派遣聯絡人員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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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限制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未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
十五、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申請活動同意後,於每次活動前或後,未於指定時間內至民航局資訊系統登錄飛航資訊。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
ㄧ、完全未登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二、於完成活動後二十四小時內補登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
十六、災害應變時,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未聽從指揮官統一指揮調度從事飛航活動。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
一、如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依第陸點第一款處罰。 二、如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代中央公告之區域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三、如於直轄市、縣(市)轄管之區域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
十七、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未保存二年之遙控無人機相關活動與維護或修理紀錄。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 |
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
十八、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於發生符合運輸事故調查法所定之飛航事故,在無正當理由下,未依時限進行飛航安全相關事件通報。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 |
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
十九、外國人未取得民航局認可,而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
ㄧ、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依其違規事項對應之本量罰標準表標準加計處罰。 |